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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張鼎正

原告
陳清泉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雄、何義龍即義大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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