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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7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建欽

原告
詠緹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君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亮儀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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