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鏗
- 訴訟代理人
-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忠即台東旅遊通小客車租賃行、林均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5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忠即台東旅遊通小客車租賃行、林均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5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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