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宏騰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惠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335元【計算式:(占有面積131.56+1476.0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40元=707,3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