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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張鼎正

上訴人
宏騰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惠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335元【計算式:(占有面積131.56+1476.0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40元=707,3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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