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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

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楊憶忠

原告
寓貿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晟瑮
訴訟代理人
陳湧貿
被告
陳季桂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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