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王麗芳

  • 原告
    王堯婷即國宴食品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王堯婷即國宴食品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 系爭支票),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支票確係聲請人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 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公告於本 院牌示處及張貼於司法院電子公佈欄,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 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耕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東分行 110年10月5日 29,799元 RA0000000 國宴食品行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