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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黃柏仁

聲請人
陳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關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依聲請人聲明第1、2項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6,939元,核屬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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