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號
- 聲請人
- 陳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關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依聲請人聲明第1、2項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6,939元,核屬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