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3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浩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滿二十歲為成年;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12條、第13條第2項、第79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第三人巨匠雲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匠雲) 訂購 特約校園專案,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79,900元整,並約定自民國(下同)110年09月20日起至113年02月20日只,共計30期,每期繳款金額為2,663元;茲因巨匠雲與債權人間為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此一受讓關係並載於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一條,是以,上開相對人與巨匠雲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隨即讓售予以債權人。又,本件債務人僅繳付6期後,即未再繳付,顯已 違反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10條之約定,是以,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同條約定,債務人尚須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債權人提出110年8月9日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斯時 債務人甲○○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91年6月8日生),由 父母共同行使負擔其權利義務,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於111年8月16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後7日內 補正釋明該契約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債務人有於成年後清償之證明,惟上開申請書之同意書均未見法定代理人之簽名,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故該契約欠缺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承認,亦未有債務人有於成年後承認債務之證明,應屬效力未定,債權人之請求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