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曾美卿即永旭廚具行、廖俊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 債 權 人 曾美卿即永旭廚具行 債 務 人 廖俊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