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廖芃茗即廖鴻銘即翔利企業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廖芃茗即廖鴻銘即翔利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72,792元 111年4月1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1% 111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