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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48號
債 權 人
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震
相 對 人
榮昌山大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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