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
    宗翰農產行丁琮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361號 債 權 人 宗翰農產行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債 權 人 丁琮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昱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林昱衡住居於桃園市桃園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