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邱佩馨即環鄉自行車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邱佩馨即環鄉自行車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00,000元 111年6月1日起 至111年11月10日止 1% 111年7月2日起 至111年11月10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11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 111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