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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債權人
品盛彩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秋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僅提出統一發票一紙,經本院於112年1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本件帳務明細,該通知並於112年1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惟債權人迄今未為補正,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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