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楊賀凱、玫瑰蔓延實業有限公司、林思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號 聲 請 人 楊賀凱 相 對 人 玫瑰蔓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六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受款人均為楊賀凱)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00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09年10月7日 1,000,000元 110年6月30日 111年1月1日 CH-No-155923 002 109年12月15日 1,000,000元 110年12月31日 111年1月1日 CH-No-191252 003 109年12月15日 1,000,000元 110年12月31日 111年1月1日 CH-No-191254 004 109年12月15日 1,000,000元 110年12月31日 111年1月1日 CH-No-191255 005 109年12月15日 1,000,000元 110年12月31日 111年1月1日 CH-No-191256 006 109年12月15日 500,000元 110年12月31日 111年1月1日 CH-No-191258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