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旭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林正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台旭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11年10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同年月25日以前,繳納聲請費用3000元,而聲請人逾期迄未繳費,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等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