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39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營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鴻聯 就業處所:同上
非訟代理人 陳冠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繼字第148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聯邦商業營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聲請對被繼承人陳木桂之子陳志豪核發支付命令獲准,並因陳志豪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以資為證,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07年度繼字第14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