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戴文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戴文秀 代 理 人 李容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於台東大學知本校區内經營老孟波麵食館,然因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以線上教學取代實體課程,故學生餐廳生意慘淡無以為繼,現已停止營業,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11日簽約為Foodpanda合作雲端廚房(無實體店面),收入不穩定,目前平均收入(尚未扣除食材成本)為8,008元,目前尚為虧損狀態致無法償還債務。聲請人尚有1名未成年子女(9歲),受聲請人與配偶共同扶養,聲請人名下 無任何財產,如按衛生福利部最低生活費標準每人每月14,230元計算,聲請人與扶養親屬每月所需最低生活費為25,614元,是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零,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聲請人願撙節開支,盡力清償債權人,請准開始更生程序。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暨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延展方案專用債權人清冊、109-110年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東縣政府111年8月25日府財商字第1110182582號函、foodpanda外送合約書、平均月收入計算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及明細、戶籍謄本及學費收據在卷足憑(見卷第9至14、22至29、34頁),堪信屬實。又聲請人因積欠彰化銀行 等債權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嗣經本院進行調解,調解未成立後,聲請進入更生程序,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可認定。 ㈡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聲請人陳報其名下並無財產,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就其收入部分,聲請人目前僅有與Foodpanda合作雲端廚房,每月收入約8,008元,業據聲請人提出Foodpanda簽帳單與勞保職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明細)在卷(見本院第23、25頁),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堪認聲請人所陳應屬實在。從而,本院認以8,008元列計其每月收入為適當。 ㈢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所 公告之111年臺灣省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230元之1.2倍計算之,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1萬7,076元之標準認定,與聲請人陳報之個人每月生活費用相符,並未逾上開標準,應可採信。 ⒉聲請人陳稱目前須與配偶共同扶養1名之未成年子女(102年10月生),並提出戶籍謄本、學費收費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5、34頁)。經查,聲請人之子女未成年,無所得、財產,業經聲請人提出該子女之109、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8頁),堪認該子女確需聲請人扶養,本院以衛生福利部公告111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萬4,230元之1.2倍即1萬7,076元,再經聲請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認聲請人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應為8,538元【計算式:1萬7,076元÷2=8,538元】為適當。 ㈣準此,聲請人每月收入8,008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25,614 元【計算式:1萬7,076元+8,538元=25,614元】後,已為負 數,且聲請人名下亦無財產,是聲請人確已不足清償所積欠債務共1,095,587元【計算式: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58,335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67,258元+中迪租股 份有限公司269,994元=1,095,587元】,業經上開債務人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38、42、48頁)。從而,聲請人主張其已不能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准予更生,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即無不合。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 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 四、末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