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清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陳清泉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雄、何義龍即義大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