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蓮陽建設有限公司、洪金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蓮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蓮 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倪翊芸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臺東市○○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指定之第三人即 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洪金蓮,以該地公告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9,921元【計算式:1,900元/㎡×352.59㎡ =669,9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