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黃信豪、東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沈百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被 告 東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百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萬1,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64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6,1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