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博羿光電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陳鳳徽、林春雄、林春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博羿光電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徽 送達代收人 林采蓉 被 告 林春雄 被 告 林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38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