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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張鼎正

原告
嘉誠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玩轉娛樂星球國際音影事業有限公司

林詠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玩轉娛樂星球國際音影事業有限公司、林詠澄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本文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玩轉娛樂星球國際音影事業有限公司應將門牌號碼臺東縣○○鄉○○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A房屋)返還原告,並自111年8月22日起至返還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1,500元。㈢被告林詠澄應給付原告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林詠澄應將門牌號碼臺東縣○○鄉○○路000巷0號2樓之9號房屋(下稱系爭B房屋)返還原告,並自111年8月22日起至返還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A、B房屋之價值與原告聲明㈠、㈢請求被告給付之租金共109,500元(計算式:94,500+15,000=109,500)合併計算之。而原告自陳系爭A房屋之交易價額為3,131,000元、系爭B房屋之交易價額為583,000元,並提出本院111年7月15日東院漢106司執助地字第338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佐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823,500元(計算式:3,131,000+583,000+94,500+15,000=3,823,5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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