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薇嘉麗有限公司、潘秀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薇嘉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秀玲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盛鋁業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1,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1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