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忠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忠即台東旅遊通小客車租賃行、林均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5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