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泰清台南有限公司、魏秀夫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泰清台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秀夫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6,349元【計算式:446,030元+4,258,554元+1,227,5 26元+182,904元+50,000元+901,335元=7,066,349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70,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