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號
- 原告
- 泰清台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秀夫
- 訴訟代理人
- 湯文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6,349元【計算式:446,030元+4,258,554元+1,227,526元+182,904元+50,000元+901,335元=7,066,3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