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博羿光電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賴慧玟、林春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號 原 告 博羿光電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慧玟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被 告 林春雄 兼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林春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 年3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就原告113年1月22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