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博羿光電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慧玟
- 訴訟代理人
- 蔡敬文律師
- 被告
- 林春雄
- 兼上一人
- 特別代理人 林春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芳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實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就原告113年1月22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