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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楊憶忠

原告
博羿光電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慧玟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被告
林春雄
兼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林春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實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就原告113年1月22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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