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蔡美娥、弘普工程有限公司、莊毓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1號 原 告 蔡美娥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 被 告 弘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毓雯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