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2號
111年度救字第5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
- 被告
- 法務部○○○○○○○
- 法定代理人
- 吳永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及聲請均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已特定被告機關為法務部○○○○○○○,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機關之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因本院無管轄,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
三、本案訴訟應移轉管轄,已如前述,而原告於起訴時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應繫於本案訴訟為判斷,爰併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