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

                   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楊憶忠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季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寓貿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晟瑮
訴訟代理人
陳湧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合併辯論合併裁判,而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時僅聲明上訴,未提出上訴聲明,其上訴不合程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到院,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萬2,464元;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84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4萬9,670元(如兩件均全部不服,聲明原判決廢棄,即應繳納26萬2,134元)。茲併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併同上開補正上訴聲明狀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