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泰清台南有限公司、魏秀夫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清台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秀夫 送達代收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東縣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為其原審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萬5,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3,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