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9號
- 聲請人
- 游佳霖即佳霖汽車商行
- 相對人
- 江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無條件支付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6日簽發、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民國111年5月26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