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2號
- 聲請人
- 卓威宏
- 代理人
- 陳世昕律師(法扶)
- 相對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主文欄,關於「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418,146元後」之記載,應更正增列「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418,146元,或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出具相同金額之保證書供擔保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