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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朱家寬

上訴人
即被告
李陳玉珍
即被告
李志鵬
即被告
李淑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萬2,754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295.22㎡×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168萬2,754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6,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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