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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徐晶純

聲請人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
代理人
黃治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林賢美 凱基銀行臺東分行 111年11月30日  100,000元 CT0000000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 林賢美 凱基銀行臺東分行 112年2月28日  100,000元 CT0000000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 林賢美 凱基銀行臺東分行 112年5月31日  100,000元 CT0000000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 林賢美 凱基銀行臺東分行 112年8月31日  100,000元 CT0000000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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