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啓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吳嘉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林宜榮參加本件訴訟,查本件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