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吳俐臻

原 告
洪君銘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興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