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洪君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洪君銘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興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