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魏佳宣即京鼎企業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魏佳宣即京鼎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