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淑媚即源寶源企業行、鴻程營造有限公司、林淑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26號 債 權 人 張淑媚即源寶源企業行 債 務 人 鴻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