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張嘉霖
債務人
華陽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毓萱

兼法定代理

人 潘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63,770元 112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3.126% 112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