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70號 債 權 人 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育才文化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俊 債 務 人 林芳如即林巧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