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林甫霖、謝坤宏即信昌機車材料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92號 債 權 人 林甫霖 債 務 人 謝坤宏即信昌機車材料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20,000元 111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無 無 2 150,000元 111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3 50,000元 111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4 120,000元 111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5 320,000元 112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6 230,000元 112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