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吳如英、王麗美即志安商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55號 債 權 人 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英 債 務 人 王麗美即志安商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