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謝明璇、林虎興即理理歐餐飲商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林虎興即理理歐餐飲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零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50,698元 112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5.9% 112年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22,315元 112年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5.94% 112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