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陳豊文、陳憲緯即緯記紅茶午茶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7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陳豊文 債 務 人 陳憲緯即緯記紅茶午茶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