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 年度司救字第31號
- 聲請人
- 賴旗生
- 相對人
- 歐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歐典食品工廠股份有
- 相對人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秀娟
- 相對人
- 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呂幸
- 相對人
- 朝元飲料有限公司(已解散)
- 相對人
- 尤素珍
- 相對人
- 台東縣稅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素琴
- 相對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相對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執行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