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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112 年度司救字第31號

聲請人
賴旗生
相對人
歐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歐典食品工廠股份有
相對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娟
相對人
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呂幸
相對人
朝元飲料有限公司(已解散)
相對人
尤素珍
相對人
台東縣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素琴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執行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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