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立麗有限公司、吳秀花、呂憶如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立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花 相 對 人 呂憶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四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01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1年12月1日 20,000元 112年1月5日 112年1月5日 CH-No-462428 002 111年12月1日 20,000元 112年2月5日 112年2月5日 CH-No-462429 003 111年12月1日 20,000元 112年3月5日 112年3月5日 CH-No-462430 004 111年12月1日 20,000元 112年4月5日 112年4月5日 CH-No-462431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