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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聲請人
立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花
相對人
呂憶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四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01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1年12月1日 20,000元 112年1月5日 112年1月5日 CH-No-462428  002 111年12月1日 20,000元 112年2月5日 112年2月5日 CH-No-462429  003 111年12月1日 20,000元 112年3月5日 112年3月5日 CH-No-462430  004 111年12月1日 20,000元 112年4月5日 112年4月5日 CH-No-46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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