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號
- 聲請人
- 立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花
- 相對人
- 呂憶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四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01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1年12月1日 20,000元 112年1月5日 112年1月5日 CH-No-462428 002 111年12月1日 20,000元 112年2月5日 112年2月5日 CH-No-462429 003 111年12月1日 20,000元 112年3月5日 112年3月5日 CH-No-462430 004 111年12月1日 20,000元 112年4月5日 112年4月5日 CH-No-46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