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聲 請 人
李美英
相 對 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聲請本院以85年度全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陳報是否已就假扣押所欲保權之請求提起訴訟,經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8日陳報在案,相對人已就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即本院85年度東簡字第59號,並於85年6月22日確定在案。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 3 年   5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