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蔡易廷
- 原告姚婷婷
- 被告林家維即桀祚土木包工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姚婷婷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 告 林家維即桀祚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5萬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12年6月12日以民事追加起訴狀追加請求如後述原告聲明欄第2項 所示。前開追加之訴,被告已於本院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中表示無意見,並為本案言詞辯論,有前揭原告書狀、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54、189頁),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110年9月21日簽定「姚婷婷住宅新建工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被告以1,248萬元之價格,承作原告所有 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 房屋興建工程,並約定於110年10月15日開工,112年6月15 日完工,原告即依約於110年9月22日預付被告定金125萬元 。嗣於111年6月初,雙方因變更設計,重新議定承攬報酬及工作項目,改由被告以872萬2,705元承作系爭土地上之房屋興建工程,兩造與訴外人即原告配偶陳偉修遂於111年6月7 日開會(下稱系爭會議)討論後,約定被告應至遲於111年9月30日前開工。詎被告屆期未依約開工,經原告於111年12 月7日函促其於111年12月16日前開工,逾期未開工,即以該函併為解除系爭契約,然被告於111年12月8日收受該函後,迄未置理,系爭契約即已合法解除,爰依民法第229條、第231條第1項、第254條、第259條及第260條等規定,請求被告附加利息返還已受領之125萬元定金。 ㈡又原告就本件房屋興建工程,前已委託訴外人利忠俊向臺東縣政府申請建築執照,經該府核發110年7月13日府建管字第Z0000000000號建築執照(下稱系爭建照)後,應於申報開 工日後12個月內完成工程。被告已於111年2月25日向臺東縣政府申報開工,即應於112年2月24日前完成前揭工程,然因被告違約遲未開工,業已構成給付不能,經原告解除系爭契約後,系爭建照已逾期作廢,原告不得不另行申請建築執照,致原告申請系爭建照所支出之40萬5,399元付諸流水,爰 另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及第260條等規定,追加請求被告加計利息賠償此部分損害等語。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25萬元,及自110年9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40 萬5,399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 ㈠依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原告雖有變更設計之權,但應事先提 出經兩造同意且議定衍生之費用及工期後,再行施作。兩造於110年9月簽約後,原告屢次變更設計,遲遲無法定案,雙方始終未議定工期及衍生費用,被告當然無法施工。兩造雖於111年6月7日溝通本件工程最快應於同年9月初、最慢則於該月底開工,但此均為暫定,並非被告有所承諾,此觀原告於變更設計後,即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要求被告提供新工程合約書,表示雙方確認報價及請款內容無誤後,要再重新簽約,及原告迨至111年9月28日始提供水電配置圖,被告自無可能旋於同年月30日即進場施工,與原告於111年10月仍在 找當地包商比價等情,更可見兩造並未就施工日期達成合意,自始均係原告單方認定本件應於111年9月底開工。是原告以被告未於約定日期前進場施工為由,主張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已受領之定金125萬元,自無理由。 ㈡又本件係因原告屢次變更設計,始導致工程無法於111年2月2 5日申報開工後一年內完工,且建築執照本可申請展延建築 期限,是該建照逾期作廢,自不可歸責於被告。況依臺東縣政府111年6月1日府建管字第1110110552B號令所示,系爭建照建築期限除得依建築法展延1年外,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疫情影響,已自動延長2年,則系爭建照迄仍未失效 ,故原告以系爭建照已逾期作廢,主張被告應賠償其申請系爭建照費用,同無理由等語置辯。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52頁): ㈠兩造於110年9月21日簽定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於系爭土地上興建房屋,價金為1,248萬元,被告應於110年10月15日開工,於112年6月15日完工。 ㈡原告已依系爭契約約定,於契約訂定翌日(22日)給付125萬 元定金。 ㈢兩造於111年6月初重變更約定由被告施作如「姚婷婷新建工- 建築主體毛胚屋報價」表所示項目(本院卷第23頁),價金則為872萬2,705元。 ㈣兩造與陳偉修於111年6月7日於臺東縣○○鄉○○○街000號內,就 本件工程開工期限事宜進行會談,內容如本院卷第26至27頁錄音譯文所示。 ㈤原告於111年12月7日寄發存證信函,告知被告應於111年12月 16日前開工,逾期則以該存證信函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9條、第254條定有明文。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此復經同法第259條規定在案。 ㈡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再按當事人主張於己有利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如 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原告主張兩造間已約定本件工程應於111年9月30日前開工,為被告以前詞置辯,則原告自應就兩造間有此開工日期之約定一節,負舉證責任。經查: ⒈觀諸如附表所示對話中,原告及陳偉修固曾多次提到希望在1 11年9月底前開工,而被告雖未表示任何異議,然此是否足 以視為被告已默示同意上述開工日期,仍須就兩造與陳偉修之對話脈絡綜合觀察。稽之系爭契約第9條關於工程變更已 明定:「甲方對於本工程有隨時變更之權,但應事先提出經甲、乙雙方同意且議定衍生之費用及工期後,再行施作。」(本院卷第13頁),是依此規定,原告如欲變更設計,應先由兩造就變更設計後之工程費用及工期等核心事項達成合意,始可進一步確定具體進場施工日期。細繹前揭對話內容,陳偉修於111年4月26日交付被告「0000000池上姚宅第二次 變更設計圖.pdf」後,嗣於系爭會議中要求於111年9月30日前進場施工,被告乃於111年6月10日提出估價、施工進度表等資料。惟陳偉修復於同年月11日上傳「0000000姚婷婷第 二次變更設計.pdf」,並請被告據此提出報價資料與新契約,遞於同年月16日再告知被告僅興建至3樓,請被告依此坪 數調整估價內容。陳偉修後於同年9月7日上傳「姚婷婷第二次變更設計合併.pdf」,被告遂於同年10月14日回傳上傳「池上-姚宅-…請款單.pdf」、「池上姚宅新建工程-2022.10. 14.pdf」等資料,陳偉修則表示需要請另一位統包商評估,請被告再等一個禮拜等情,顯見兩造迨至111年10月間就變 更工程衍生費用仍在協商之中,甚至考慮是否由被告繼續承作本件工程,自不得遽認兩造已同意於此前之同年9月底進 場開工,則被告辯稱原告主張本件工程至遲應於111年9月30日前開工,僅屬暫定等語,即非全然無據。是難僅因原告於兩造討論過程中,曾單方提及上述開工日期,即逕認兩造間業就本件實際開工日達成合意。 ⒉原告雖稱兩造已於系爭會議約定應於111年9月30日前開工等語,惟原告與陳偉修於該會議中向被告表達希望在111年9月底前開工,被告固答稱「開工一定沒問題」,然其接續表示:「我講一個可能會比較容易發生意外的狀況,我們到9月 ,可能該確診的工班早就確診完畢了,那時候不會再有說誰又確診了,又少人了。但是會有一個狀況會一直發生,因為團隊裡有一半,大家家裡都有一塊田地,尤其是種水稻的,當農忙的時候,它的人力一定會減少,這件事情一定會發生,但是這個它進場之後進度拖到,或者是說我們都已講好在10天換你進場,變成你那邊的工作,中間10天會發生什麼狀況,下雨天或者剛好誰誰誰家裡又要……,還是會有拖到了時 候,我們會提前告知、通知,這個都一定會。」(本院卷第27頁),足見被告於該會議中亦向原告陳明原告期望開工之日期,仍可能因其他因素而推遲,並無法保證得以如期開工,此益見被告辯稱原告主張之進場施工日期為兩造暫定等語,尚非子虛。 ⒊從而,綜觀原告所提證據,既不足證明兩造間有前述開工日之約定,則其以被告未於111年9月30日前開工為由,主張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被告加計利息返還已受領之定金125萬 元,即非有據。 ㈢又兩造並未合意於111年9月底前開工,業如前述,則被告未於該日期前開工,自無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是原告主張因被告遲延開工,致系爭建照逾期作廢,應依給付不能之規定賠償其此部分損失,即屬乏據。況因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升溫、營建原物料價格上漲、缺工問題持續惡化等因素對營建業衝擊,為協助營建業紓困,自109年2月28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核發之建造執照(以執照核發日為準) ,其建築期限除依建築法第53條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外,准 其建築期限自動延長2年,無須另行申請,有臺東縣政府111年6月1日府建管字第1110110552B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88頁)。又系爭建照係於110年7月14日核發,並於111年2月25日申報開工,同有卷附系爭建照、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為證(本院卷第56至58頁),而依建築第53條第2項所定,建 築期限應自申報開工日起算,則系爭建照建築期限係至113 年2月25日,迄無逾期作廢之情,自難認原告受有此部分損 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29條、第231條第1項、第254條、第259條及第260條等規定,請求被告附加利息返還已受領之125萬元定金;及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及第260條 等規定,追加請求被告加計利息賠償40萬5,399元,均無理 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陳宅施工團隊⑷」Line通訊軟體群組對話擷圖內容表 日期 發話者 111年 原告 陳偉修 被告 本院卷頁碼 4.26 上傳「0000000池上姚宅第二次變更設計圖.pdf」 155 5.30 需要防水工程 還沒加上管理費利潤 營造費(以超出1050) 請修改一下 看什麼時候方便見面討論? 上傳「姚婷婷住宅新建工程-毛胚估價.pdf」 165、166 6.7 6/7溝通事項: ⒈開工日期暫定最快九月初、最慢九月底。 ⒉6/7當日已向板模(黃老板)確認進場日期(九月份)。 ⒊6/10(星期五)家維提供工程合約書及工班進場時間及工程施作順序。 回傳貼圖 回傳貼圖 169 6.9 家維晚安 明天要麻煩給我們新的報價及工程時間、施作順序表喔!謝謝! 171 6.10 沒問題 上傳「池上姚婷婷…進度表.pdf」、「姚婷婷住宅…胚估價.pdf」 171 6.11 上傳「0000000姚婷婷第二次變更設計.pdf」 這是最後修改完的圖,有完整的施工圖會再傳 今天通話內容……這幾天家維會再整理出報價、請款明細、合同(註明9/30前開工,工期10個月) 172 6.16 家維早安!我們決定只蓋到3樓,就是現在的4樓不要了,坪數方面請做調整喔,感謝 173 6.21 早安,還在等修正的報價單喔,謝謝 好的,不好意思這陣子實在太多事 我今天會調整給你 174 6.23 已收到更正的報價單,等到final坪數出來,再麻煩調整一次,還同時需要請款時間表跟新合同,註明今年9/30前開工,謝謝 174 9.7 上傳「姚婷婷第二次變更設計合併.pdf」 圖您先看一下,等會有空同一下電話 好的 225 9.28 上傳「0000000池上姚宅水電.pdf」 225 10.10 早安,我們之前有提前3個月預約,現在應該是要鎖定工班準備開工了,不想再臨時出狀況了 前兩天有答應給我們的資料請盡快整理好 好的 我明天整理給您喔 這幾天外出 228 10.14 家維,我這邊請一位在地的統包評估一下,等我一個星期再來討論 上傳「池上-姚宅-…請款單.pdf」、「池上姚宅新建工程-2022.10.14.pdf」 偉修您看一下喔 謝謝 25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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