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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朱家寬

聲請人
孟永淥 住臺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鹿鳴溫泉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黃振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業已撤回本案訴訟(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9號),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已失其附麗,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4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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